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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由中国财政部、国家税务总局、国家发改委研究制定的《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(试行)》,经国务院批准,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》规定,企业从事所附目录规定的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、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,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,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,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。

本目录内容包括:公共污水处理、公共垃圾处理、沼气综合开发利用、节能减排技术改造、海水淡化五大类。详细要求请看附件: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(试行)(excel文件)

以上内容摘自国家发改委网站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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